国 家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2003]230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
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至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见收费标准序号第12、13、14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