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  家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发改价格[2003]2300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
频率占用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至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见收费标准序号第12、13、14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