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 、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提供的资料
1 、单位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提交本单位书面申请、法人资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无线电技术设计文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干扰分析报告),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 、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同上);
3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4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提交无线电运动协会批准文件、操作登记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