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公安系统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无线电管理处:
    为加强全区公安系统的无线电管理,确保无线指挥系统的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全区公安系统无线电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公安系统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公安厅信息通信处负责全区公安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及厅直机关的台站管理工作,各盟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指定专人(兼)负责本单位及旗县公安局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的无线电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的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处理本系统无线电管理事宜。
   (二)组织本系统有关人员学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三)分级负责与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及盟市无线电管理处办理无线电设台、变更、换照等手续。
   (四)对已建台站,按照无线电管理法规进行适时有效管理。
   (五)按时组织设台单位进行无线电设备和电台执照年检。
   (六)按规定定期缴纳频率占用费等无线电管理费用。
    三、国家分配给我区公安系统的专用频率由公安厅信息通信部门统一规划,同意管理。各盟市公安局需设台的,必须向公安厅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旗县向盟市局申报,然后由盟市局向公安厅信息通信处申请并同时到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公安专用频率设台站的,需持自治区公安厅的频率批件到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手续。否则,无线电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四、不使用公安专用频率设台的,由各单位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到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程序进行台站建设,严禁先建设后申请,或只建设不申请的现象发生。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各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主动指导设台单位填写报表,并按规定时限办理设台手续。对未办理设台手续的非法台站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台站,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公安无线电通信系统,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重要保障手段,盟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公安系统专用频率的保护,发生、发现干扰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公安系统专用频率及设有专用频率的电台严禁出租、转借,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七、自治区及盟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设置、建设台站工作中,公安部门应予积极协助。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设台站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八、各设台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办理设台手续或手续已到期的,要在2003年7月31日前进行补办和更换设台手续。以后要形成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