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线电视系统微波传输频段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线电视系统微波传输频段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无管[1993]5

广播电影电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广播电影电视部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92)广技无字126号“关于申请多路微波分配服务使用频段的报告”及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92)广技无字310号“关于多路微波分配服务(MMDS)使用频率的补充报告”均已收悉。上述报告所涉及的频段属于多种业务共用的频段,经与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协商,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我委办公室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国无办频(1991)70号“关于有线电视系统传输频率的通知”精神,有线电视系统原则上仍应采用有线传输方式。

    二、在采用有线传输目前确有困难的地方,申办有线电视无线传输系统的部门可按无线电台管理规定中各级无委办公室的权限,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无委办公室申请。各级无委办公室可根据申请的容量,经与有关部门协调,在2535—2599兆赫频段范围内指配,用于有线电视节目传输(以下称为MMDS系统,即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ULTICHANEL MICROWAVE DISTRIBUTION SYSTEM)。

    三、MMDS系统的主要技术特性频道带宽:8兆赫频道间隔:8兆赫频道配置(MHz) 2535—2543 2543—2551 2551—2559 2559—2567 2567—2575 2575—2583 2583—2591 2591—2599 调制方式:残留边带调幅,按国标发射机功率:大城市 50—100瓦 中等城市 20—40瓦 小城市 10瓦以下

    四、由于上述频段是多种业务共用的频段,在指配该频段用于MMDS系统前,必须按上述技术特性,与当地各有关部门协调,具体能实施的频道数视协调情况而定。

    五、由于一九九二年在西班牙召开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WARC—92)上,在频率划分表中通过了第757A脚注,即在中国和其他十一个国家,2535—2655兆赫频段可用于卫星声音广播业务,因此,一旦我国决定实施卫星声音广播业务,则使用中的MMDS系统就需要转用有线传输方式。

    六、MMDS系统电台属于固定业务电台,按无线电台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三级无委办公室进行台站及频率审批和管理。

    七、对于在本规定印发前已建的MMDS系统电台,凡未办电台审批手续的,应在1993年底前到无委办公室补办手续,凡工作频段与上述频段不符者,应在1994年底前改换至2535—2599兆赫频段内。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