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无函[2005]53号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以下简称900MHz无中心系统)的发展,满足各行业对于无线对讲和低速数据传输业务的需求,便于加强对对讲机使用频率的管理,规范对讲机的使用秩序,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积极引导用户使用900 MHz无中心系统,同时加强对用户设置、使用900MHz无中心系统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
(一)频率范围:915.0125~916.9875MHz;
(二)发射功率:手持台≤3W,车(船)载台≤5W;
(三)信道带宽:25kHz或12.5KHz ;
(四)无中心通信系统频率容限:手持台≤士5 ppm,车(船)载台≤士3ppm ;
(五)杂散发射功率:手持台≤7.5µW,车(船)载台≤5µW。
二、电台呼号编码的管理:
由于900MHz无中心系统体制特点,系统中每个电台可自动选择使用该频段的各个信道,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用户申请设置、使用900MHz无中心系统电台时,可直接为用户指配电台呼号编码,无需再指配频率。
考虑到900MHz无中心系统电台的发展趋势,原有的编码方式已不能满足需求,为此我局重新制定了新的电台呼号编码。电台呼号编码由电台呼号识别码和用户地址码两部分组成。电台呼号识别码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进行分配,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规定要求,自行指配本地区900MHz无中心系统电台的呼号编码,并对该电台设备的写码进行有效管理,保证用户信息的完整有效。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用户指配电台呼号编码后,为其办理设台手续,核发电台执照,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频率占用费。900MHz无中心系统电台呼号编码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监测系统
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地900MHz无中心系统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以加强对900MHz无中心系统的管理,防止非法用户使用900MHz无中心系统的频率。
四、国家鼓励厂商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研发和生产900MHz无中心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凡以往文件中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