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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